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8年第8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