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本企业对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填写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
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法律责任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
化妆 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
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
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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