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以及《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有关要求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1-12-21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质量安全员 法规依据:《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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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一)本企业申请延续日期符合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90 个工作日 至 30 个工作日期间的要求; (二)本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许可条件; (三)本企业从发证到申请延续期间无许可事项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许 可情况(变更许可事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 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增加化妆品生产地址); (四)本企业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若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法律责任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 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 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 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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