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一)本企业申请延续日期符合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90 个工作日
至 30 个工作日期间的要求;
(二)本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许可条件;
(三)本企业从发证到申请延续期间无许可事项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许
可情况(变更许可事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
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增加化妆品生产地址);
(四)本企业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若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法律责任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
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
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
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