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稿)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5 万元以 上15 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本基准第三十三条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 十八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36页 更新时间:2021-11-16

应用地区:安徽省 应用岗位:质量负责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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