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制定本《基准》。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72页 更新时间:2021-11-10

应用地区:北京市 应用岗位:化妆品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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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国市监法〔 2019 〕 244 号)和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 见》(京政法制发〔 2015 〕 16 号)等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承担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在行使化妆 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 定为 A 、 B 、 C 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 “违法行为本身社 会危害性严重的 ”对应 A 档,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 的 ”对应 B 档,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 ”对应 C 档。 第四条 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 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 减轻、从轻、一般、从重 、情 节严重 处罚 的下限和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 处罚或不予处罚等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 裁 量档实施处罚。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其行为属于 基础裁量 A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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