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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 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及依据 ) 为 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监管,做
好 化妆品生产 许可工作 , 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等 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 工作规范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申请和 办理化妆
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守本 工作规范 。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
药监局)负责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北京市化妆品 审评检
查中心 负责化妆品 生产许可 资料审核、 现场核查等 技术审查 工
作; 各 分局负责 配合开展化妆品生产许可 核查 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
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对其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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