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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 法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 , 依据 《 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
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 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
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补充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下简称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 ),用于化
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
其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不仅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后生产的
化妆品的检验 , 同样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前生产的化妆品的检
验。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
管理工作 , 包括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 、 起草 、 验证的组织工
作,以及方法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等。
第四条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应当遵循监管 需要 、 科
学实用、规范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化妆品补充检验方
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化妆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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