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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
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
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 管理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
案时, 应当按照 本 管理规定的 要求提交资料。
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和可追溯性 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
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 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
监督。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 应当 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
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
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 SPF 、 PFA 、 PA 、
UVA 、 UVB 、维生素 C 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
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
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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