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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
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
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
册或者进行备案时提交的资料,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
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第四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
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
地址等必须使用的其他文字,以及我国法规文件中使用的英文缩
写简称等外,所有使用其他文字的资料均应当完整、规范地翻译
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 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的签章应当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
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
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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