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5 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第 14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2021 年 1 月 7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
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
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
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
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 普
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
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
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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