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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化妆品 生产企 业 行业信用评价 和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快推进我市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 建立和
完善化妆品生产领域信用评价体系, 推动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主
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
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
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9 〕 35 号)和《天津市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业(领
域)信用评价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 化妆品
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案使用于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持有有效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生产
企业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管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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