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备案资料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牙膏备案管理工作,保证牙膏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98页 更新时间:2021-01-07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质量管理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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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8 附件 1 牙膏 备案资料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概述) 为规范 牙膏 备案管理工作,保证 牙膏 备案 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牙膏监督 管理 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 牙 膏 备案 时 提交 的 资料,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总体要求) 牙膏 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外 牙膏 备案人应当对 境内责任人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文字和翻译 要求) 牙膏 备案资料应使用国家公布 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 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 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签章要求) 牙膏 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 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规定,境外企业及其他 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企业(其他组织) 负责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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