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8
附件 1
牙膏 备案资料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概述) 为规范 牙膏 备案管理工作,保证 牙膏 备案
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牙膏监督
管理 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 牙
膏 备案 时 提交 的 资料,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总体要求) 牙膏 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外 牙膏 备案人应当对
境内责任人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文字和翻译 要求) 牙膏 备案资料应使用国家公布
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
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
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签章要求) 牙膏 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
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规定,境外企业及其他
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企业(其他组织)
负责人 签字。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