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