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县级以上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药品零售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3页 更新时间:2022-03-31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药品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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