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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本科 | 19 年行业经验

专业领域 卫生政策、医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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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高压下,医药企业的4个误区

近一个月来,两高《司法解释二》与七部门《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双管齐下,在医药行业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合规风暴。一时间,医药行业集体陷入了焦虑与恐慌。面对这场「动真格」洗牌,不少企业因为看不清局势,正深陷在以下四个致命的「合规困境」与认知误区中:误区一:左右为难继续旧模式要「坐牢」,停止旧模式要「等死」这次新规最震撼的地方,在于直接拉低了入刑标准: 1.个人行贿入刑标准降低到 1万元(医疗医药行业属于特殊情形,通常为3万元);2.单位行贿入刑标准降低到 10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 在「带金销售」盛行的现实背景下,这个标准几乎让整个行业陷入近乎「人人都是犯人」的尴尬境地。 此时,企业的抉择走向了两个极端:有些老板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总觉得风头过了就能「涛声依旧」,如果是这种心态,触碰红线、老板入狱是早晚的事;另一些企业则采取「休克疗法」,立刻切断原有的营销模式,但在没有建立起合规、有效的新模式前,企业直接断了活路。 破局点:「暂避锋芒」和「盲目休克」都是死路,企业当下最迫切的任务,是必须立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合规策略」与「转型路径」。误区二:东施效颦学术推广,可能只是安慰剂当「带金销售」的法律风险剧增后,行业里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所有人一窝蜂地转向了「学术推广」,似乎除了这条路,药企就没别活路了。《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从第一句话开始,全文足足用了34个「学术推广」。但盲目跟风「学术推广」,无异于东施效颦。这里有两个残酷的真相:1.仿制药和老药,根本没必要搞所谓的「学术推广」以阿司匹林为例,它已经上市127年了,医生比你还了解它。企业还有什么必要建立庞大的代表队伍,去天天「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 2.世界上本就没有什么纯粹的「学术推广」利用AI查询可以发现,全球范围内很少有国家的监管部门会使用「学术推广」这种官方定义。部分原研药企在营销中确实发挥了信息传递的作用,但即便如此,在现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放大镜下,这些营销活动也很少能到达「学术」标准。破局点: 商业模式和营销模式有千万种,医药行业没必要「非在两棵树上吊死」。摆脱对学术推广的盲目崇拜,寻找真正符合自身产品特性的合规商业化道路才是关键误区三:刻舟求剑DRG时代,「回扣」对医生的吸引力下降「带金销售」是过去「以药养医」时代的产物。然而经过多年的医疗改革,医院和医生的「价值诉求」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今天「DRG/DIP+零加成」的政策环境下:1.医院住院药品的单位边际收益已经小于零; 2.医生如果收受回扣,其带来的违规成本需要整个科室,甚至全院医生来加倍承担。 破局点:今天的「带金销售」,不仅践踏了法律和道德,更重要的是,它已经不再能满足客户的核心需求了。如果还用老眼光看现在的医院,无异于刻舟求剑。误区四:舍本逐末真正值得忌惮的,不是「九不准」在面对两高《司法解释二》和七部门《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时,很多企业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了后者以及所谓的「九不准」条款上,这完全是舍本逐末。 这两份文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老板必须分清轻重:《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真正价值,绝不在于它禁止什么,而在于它通过一系列准入程序,完成了四个字的绝杀:责任绑定过去很多企业习惯于通过CSO、外包团队等方式隔离风险,但随着备案、授权、登记等机制逐步完善,过去那种「业务归业务、责任归个人」的风险隔离模式,正在越来越难以成立。《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把医药代表、CSO(合同销售组织)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的责任死死捆绑在一起。一旦医药代表因为行贿被法院判决,企业别想甩锅,将直接触发一系列极其致命的信用修复与惩戒措施:挂网受限! 公立医院禁入! 降价修复信用! 退还不当得益!这才是真正悬在药企老板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看清红线,告别侥幸,药企的合规转型已经没有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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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反腐的规则变化

1《刑法修正案(十二)》二审通过,有媒体报道医药领域行贿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其实这不是最重要的。22019年末我们接受国家医保局的委托,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价课题研究,这个研究主要针对医药领域的贿赂行为。3研究利用裁判文书网,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做了定量分析,有重大发现。4当时还研究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其在中国的执法情况,被处罚的医药企业数量和影响远远超过我国政府!!!(注意这是美国查处药企在中国的行贿行为)。5我国的医药反腐败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体系既有中国独创的内容,如信用评价,也借鉴了《反海外腐败法》的一些做法,比如合规不起诉、有奖举报制度等等..62023年开展的医药反腐风暴,对医药行业而言有个重大变化,这就是「行贿受贿一起查」,这个举措与我们的研究结果相呼应(我不敢说受我们研究影响)7新的反腐规则出台,现在刑法也修改了,医药反腐远没结束,而是刚刚开始。8未来的医疗反腐有以下几个特点:(1)最高可判无期徒刑。(2)单位行贿罪判例会增多,企业法人、营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能成为高风险岗位。(3)刑事处罚之后还有信用评价(最重禁止参与集采)、还可能有多部门联合惩戒(纳入失信人名单,你懂的)、还可能要求降价以修复信用。(4)形式合规的作用大大降低,借鉴国际经验的一些做法会很容易突破「形式合规」,「实质合规」势在必行。9当然,法律法规变化是一回事儿,执行又是另一回事儿。详细情况,欢迎留言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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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药企高管将成高危岗位

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司法解释明确了「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入罪门槛变低了、追责更重了,药企更容易触及红线。刑法对「单位行贿罪」实施「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处以刑罚,《解释(二)》落地意味着药企高管入刑的风险增加,医药反腐进入「斩首」时代。一、核心变化:标准明确、门槛更低、处罚更重分析发现,《解释(二)》有以下几点变化:(一)定罪标准更明确:单位意志+单位利益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也坚持「单位意志+单位利益」的原则,但标准模糊,容易将行贿认定为个人行为。《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1)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2)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二)入罪门槛降低:10万元+特定情形以往单纯以数额为主,行贿数额超过20万元即认定为「情节严重」,《解释(二)》采用「数额+情形」两个标准。10万—20万元+「特定情形」即认定「情节严重」,实际是将入罪门槛从20万元降低至10万元。「特定情形」有五种,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 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4)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难发现,「药品/医疗领域+10万元以上+3人以上」是药企高管的法律红线,对于院端销售的企业而言,这条红线恐怕不碰都难。(三)量刑加重:由3年以下至10年以下以前量刑标准仅有一档,除了对单位处以罚金外,「情节严重」的对实控人或负责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量刑分为两档,《解释(二)》明确了分档标准。二、趋势预测:双向追责、精准斩首、实质合规(一)双向追责:受贿行贿一起查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中国医药工业100强企业(2019年)在2020年前的七年时间内,有51家企业涉及商业贿赂案件,案件总数为212件,其中174件(占82.1%)对受贿方进行定罪/处罚,仅26件对行贿方实施定罪/处罚(12.3%)。当时司法实践特点是「重受贿,轻行贿」,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些医药代表涉案但并未受到处罚的原因之一。两次党带代会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此后纪委、两高的文件多次重申了这个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二)》和《解释(二)》体现了这一原则。预计随着《解释(二)》的落地,「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将会改变,医药代表涉案并受到处罚的案件数会增加。(二)精准斩首:责任向上穿透在上述利用裁判文书的研究中,212起案件中被定罪为「单位行贿罪」的仅有4起(占1.9%),但是没有一起案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GSK案件没有被裁判文书网收录)。从2000年起,司法部门对单位行贿罪的打击可以用「精、准、狠」形容,先是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单位行贿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明确入罪门槛;后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量刑分为两档,提升了惩罚力度,现在是《解释(二)》定标准、清边界、降门槛、精准打击。随着「药品/医疗领域+10万元以上+3人以上」红线的确立,对药企高管刑事追责的利剑已经高高挂起。在新形势下,三类岗位将变得高危:一是营销负责人,其直接参与业务决策与费用投放;二是财务负责人,其负责资金安排与账务处理;三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其对整体经营模式负有最终决策责任。(三)实质合规:形式合规反而增加风险此前,不少医药企业已经加强了「合规管理」,例如完善合同、规范发票、引入第三方服务商等,但如果这些措施仅仅是用于掩盖既有的带金销售模式,在新的执法逻辑下,这种表面化的「形式合规」不仅不能降低风险,反而可能构成「单位组织实施行贿」的证据。原因很简单,一旦受贿人和行贿人已经认罪,上述「形式合规」做得越完美,「单位组织实施行贿」的证据越充分。企业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不是「如何把费用做得更合规」,而是「这种费用本身是否应该存在」,「商业模式」变革变得越来越迫切。三、结语:变通、模仿与变革在新的法律与监管环境下,医药企业如果继续依赖费用驱动增长,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持续上升的刑事风险,企业的存亡和高管的自身安危都面临威胁。目前医改已经重塑医药市场底层逻辑,医院和医生的价值需求已经发生改变。法律和监管也变得越来越严厉并且已经锁定企业高管。原有「商业模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也逐渐失去存在的可能。类似于「形式合规」的变通反而会增加风险,经验性地模仿「学术营销」也未必见效,「商业模式」变革需要顺应医改政策、基于价值做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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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资质荣誉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委员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公立医院医保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参政议政咨询专家(2020-2023)
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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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卫生政策与医药管理咨询师,管理咨询集团合伙人。

14 年从事卫生政策和医药管理咨询经验,医疗改革的实战派专家、医药信用评价的制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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