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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如何出具检验能力声明文件?
4月7日起,江苏省将执行《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苏药监规〔2023〕1号》,《办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管分为四个级别……
从2022年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以及判定原则》,再到1月12日发布的《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各个方面的法规都在完善......
5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或连锁门店的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也可在注册地址以外如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商业区、边境地区等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
为提高行政效能,简化程序,以下情形,企业无需申请GMP符合性检查,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药品注册申请中沟通交流在降低和规避药物研发风险、提高药品研发注册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哪些情形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环节一定要进行沟通交流呢?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近日公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之后,广东省药监局对于医疗器械产品为执行新标准而开展的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分别给予了3年和2年的延展期。
据统计,截止2021年底,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5000家,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产品数量达到了160余万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