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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虽然创新力强,但普遍缺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上市放行等实战经验;·生产企业往往陷入“自我审计”盲区,对委托产品的质量风险评估不足;·医药集团从管理者转变为责任主体,面临质量管理体系重建、与受托方职责划分不清的转型阵痛;
法规明确要求MAH对受托生产企业负有审计责任,一旦生产管理出现重大缺陷,行政处罚也会落到MAH头上。
药品GMP认证制度取消后,药监机构就不再发放GMP证书了,那药企要如何向上下游的合作伙伴、海外市场持续、有力地证明自己始终符合GMP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