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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共同发布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药材的标准管理、生产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办法》还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是否可以跨省使用,如何确保其合规流通?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加强了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的检查工作,同时,明确了不同类别检查,检查的要求和重点都不同,化妆品企业也可针对以下检查重点自行调整。
日前,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的过渡期根据不同的注册或备案形式进行了分别说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注意,针对产品的延续注册,国家药监局作出了如下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升分类界定工作质量和效率,5月1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公告》明确了新研制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申请途径,注册备案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包括:“一号多名称”、“一号多主体”和“一号多商标”三种。而“一号多用”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告》对于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申请资料提出了新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注意了: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
5月7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5月2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近期,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其中针对口服固体制剂的探索性研究要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MAH可对照下述要点进行自查,以确保产品质量。
近年来在药品经营企业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管理问题,不能确保管理工作效果,严重影响药品经营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会出现质量缺陷,不能保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良好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