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GVP 落地里组织不健全、人员不达标、职责写不清是检查缺陷高频的一类。本文依据 GVP 第三章与持有人主体责任相关规定,梳理药品安全委员会、独立的 PV 部门、QPPV 与专职人员的法定设置要求与资质条件,帮企业把"谁来做"这道坎先迈过去,避免"事没人管"的合规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