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进入人体试验之前,必须先完成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这部分研究做得规不规范,直接决定申报资料能不能被受理、数据能不能被采信。2023 年 7 月修订的 GLP 认证管理办法实施后,认证、检查、年度报告与数据完整性的要求全面收紧。
GLP 这件事里其实只有三类角色:做实验的机构、买实验的申办方、管实验与学实验的人。三方关心的不是同一件事,卡住的地方也完全不同——下面按这三类分别说清楚。
一、做实验的机构:从“想做”到“能做”,中间差的是一套体系
组织与人员。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三类角色缺一不可,质量保证部门必须独立于研究部门——很多机构恰恰卡在这一条。
文件体系。SOP 不是写一本放着,而是要覆盖供试品管理、动物检疫、原始数据记录、仪器确认与验证、档案保存等全部环节,并且要能真正执行。
设施与计算机化系统。动物设施分区、供试品与对照品独立存放、档案室受控;用于数据采集与存储的系统必须经验证,电子数据要有完整的稽查轨迹。
申报与迎检。申请资料怎么组、检查怎么应、反馈怎么补,每一步都有固定打法,第一次做的人几乎必然走弯路。
二、拿证不是终点:最难的是“维持住”
判定分档。检查结果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档判定,严重缺陷直接指向认证资格。
数据完整性。补记、篡改、稽查轨迹缺失是高频致命项,一旦被判数据不可信,前期研究等于白做。
整改闭环。改完还要拿得出证据——谁改的、什么时候改的、依据是什么,缺一项就可能被判整改不到位。
长期维持。年度报告、主计划表维护、SOP 年度审阅、变更与增项管理,都要常态化做,靠临期突击补不上。
三、买实验的申办方:责任并没有随合同一起转移
责任仍在。委托方对委托开展的 GLP 研究负有监督责任,受托机构出问题,申办数据同样受牵连。
只拿报告不够。多数企业只看最后的总结报告,不清楚受托机构的 GLP 符合状况,也没有过程监督手段。
出海这道坎。中国目前以观察员身份参与OECD GLP工作组,但尚未正式加入MAD体系;FDA依据21 CFR Part 58、欧盟依据OECD GLP原则,与国内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归档与可追溯方式常被反复追问。
四、管实验、学实验的人:能力够不够,谁说了算
人会不会干。SD、QA、机构负责人、试验操作人员各有各的能力要求,上岗与年度再培训不能靠听一次课交差。
谁干得好。监管要排查、申办方要选供应商、投资方要做尽调,都需要一份客观结论——而这份结论不能由被查方自己出。
谁来背书。企业想自证合规水平,官方 GLP 认证覆盖不到的范围,需要第三方给出可展示的客观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