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瑞安李梅西医内科诊所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4﹞109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07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4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李梅西医内科诊所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杭州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给当事人用于采血,上述“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生产企业:江西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2149,生产日期:20201228,失效日期20221227,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无具体销售使用价格。至2024年5月22日,上述13支“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放在诊所里待使用,过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做进货查验记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一、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做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二、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做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涉案医疗器械(13支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罚款24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61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核查,当事人是**品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均从**有限公司购入。当事人作为独立运营核算的公司,自2023年9月开业以来经营化妆品仅查验了供货商**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对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进口产品的报关、检验检疫证明进货查验,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仍存在部分化妆品索证索票凭证无法提供的情况。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给予警告;罚款15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粉家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6MACMN0Y94Q法定代表人:周小强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5公示截止期:2024-11-05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执六)罚字〔2024〕2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从事中医科诊疗经营活动的医疗机构。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当事人先后有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失效后,仍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在诊疗服务中使用,总货值333元,违法所得0元。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失效的医疗器械如下:1.3包滑石配方颗粒(每包0.5g×25袋),有效期至2024年3月,门诊使用单价1.4元/袋,货值105元。2.2包蜜麻黄配方颗粒(每包0.7g×25袋),其中1包有效期至2023年1月、1包有效期至2023年12月,门诊使用单价1.88元/袋,货值94元。3.9袋秦艽配方颗粒(每袋1.2g),有效期至2023年5月,门诊使用单价4.4元/袋,货值39.6元。4.8袋郁金配方颗粒(每袋0.7g),其中2袋有效期至2023年8月、6袋有效期至2023年11月,门诊使用单价4.3元/袋,货值34.4元。5.50支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苏械注准***********),失效日期为2021年8月7日,门诊使用不单独计费,进货价60元/包(50支/包),货值6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处罚内容: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3包滑石配方颗粒(每包0.5g×25袋)、2包蜜麻黄配方颗粒(每包0.7g×25袋)、9袋秦艽配方颗粒(每袋1.2g)、8袋郁金配方颗粒(每袋0.7g),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失效的50支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建英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JP8342法定代表人:马建英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2公示截止期:2027-08-02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49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12月26日开始经营医疗器械,主要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医疗器械的销售。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与深圳市恒泰德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该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发出了“法兰度医用液体伤口敷料”(生产批号:2023030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新兵02S械备20211025号,规格:15ml/支)共17支,购进单价是9元/支,购进金额为153元;“法兰度医用液体伤口敷料”(生产批号:2023030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新兵02S械备20211025号,规格:15g/支)共17支,购进单价是5.4元/支,购进金额为91.8元。一共购进了上述两种医用液体伤口敷料34支,购进总金额为244.8元。购进时,当事人已查验深圳市恒泰德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未查验所购进的两种医用液体伤口敷料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销售“法兰度医用液体伤口敷料”(生产批号:2023030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新兵02S械备20211025号,规格:15ml/支)的销售单价为39元/支;“法兰度医用液体伤口敷料”(生产批号:2023030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新兵02S械备20211025号,规格:15g/支)的销售单价为19.8元/支。上述医用液体伤口敷料自购进后,并未销售出去,因此,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99.6元,没有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1日从丹阳市华博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8支“健医师医用退热凝胶”(痛风型,规格:20g/支,生产批号:2308140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青宁械备20220012),购进单价是9.45元/支,购进总金额是75.6元。当事人购进时已查验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上述医用退热凝胶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用退热凝胶后,由员工试用了1支,使用后觉得不满意,然后在网络销售平台上下架了该产品,并于2024年04月28日把剩余的7支医用退热凝胶全部退回给供应商。当事人上架上述医用退热凝胶时所使用的宣传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一致。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虽查验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但未在网络销售平台上的产品页面展示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④《医疗器械使用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市乐培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33-61号3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D64J8R1C法定代表人:杜德建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时未在产品页面展示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时未在产品页面展示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法兰度医用液体伤口敷料”(生产批号:2023030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新兵02S械备20211025号,规格:15ml/支)17支、“法兰度医用液体伤口敷料”(生产批号:2023030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新兵02S械备20211025号,规格:15g/支)17支;三、罚款6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乐培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4MAD64J8R1C法定代表人:杜德建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5公示截止期:2027-08-05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44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76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680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1盒“日出倾城美白祛斑面膜”产品(批号J0415B5F)、1盒“日出倾城美白祛斑面膜”产品(批号J0727B1);三、处70000元罚款。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47377763F法定代表人:王元华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5公示截止期:2027-08-05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610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从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批号:230780)1盒,该批次药品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该批次药品经揭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检测不合格,该批次药品应认定为假药。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相符,属于销售假药行为。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处罚内容:2024年6月26日,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州市杨云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地广州市天河区下元岗还原大街二巷1号101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有“四味脾胃舒颗粒”一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生产批号是230780,有效期至2025年6月,标示的销售价格为59.8元/盒,会员价59元/盒。该药品与上述《通知》中的药品为同批次药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涉事“四味脾胃舒颗粒”依法扣押。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荣华到我局接受调查,我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其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确认。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从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批号:230780)1盒,该批次药品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该批次药品经揭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检测不合格,该批次药品应认定为假药。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相符,属于销售假药行为。2024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4〕56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上述批次药品未有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销售经检验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属于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四味脾胃舒颗粒1盒,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大厅4号窗口,电话:020-38805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824)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杨云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6MACKEQ063J法定代表人:李荣华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5公示截止期:2027-08-05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7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合肥亿帆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药品批发企业2024.07.03李玲、凌定聪、许漪待整改后评定2合肥德顺堂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凤霞路西66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07.04李玲、许漪待整改后评定3安徽德信永盛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文山路交口安徽云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4#厂房三层北侧(灵西创谷园区内)/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789号6号厂房二层、三层西侧药品批发企业2024.07.05李玲、许漪待整改后评定4安徽瑞泓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东南角联东U谷17号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07.05李玲、凌定聪待整改后评定5安徽健康源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路38号标准化厂房二号仓库201/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东南角联东U谷一期35#一至二层、40-01#三至四楼、40-02#一至四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07.09李玲、许漪待整改后评定6北京同仁堂合肥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分公司合经区宿松路以西合肥医药健康产业园一期X12#研发楼01单元/经济区宿松路3888号B13#、B14#仓库102 、合肥市医药健康产业园七号楼一层 、宿松路以西合肥医药健康产业园B区一期B-8幢仓库8-102药品批发企业2024.07.10李玲、凌定聪、许漪待整改后评定7合肥润泽源医药有限公司安徽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56号/安徽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56号4层药品批发企业2024.07.11李玲、许漪待整改后评定8合肥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官亭路140号)旺城大厦1213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官亭路140号旺城大厦1213和1215室一层药品批发企业2024.07.12凌定聪、李玲待整改后评定9合肥华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15号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07.17凌定聪、李玲待整改后评定10安徽御州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台创园龙桥路科技孵化园2号楼1层101室/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移湖西路15号工投庐江科技产业园A6号一二层西药品批发企业2024.07.18李玲、许漪待整改后评定11安徽省卓诺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台创园龙桥路科技孵化园2号楼1层106室/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台创园龙桥路科技孵化园3号楼第3-4层药品批发企业2024.07.18李玲、许漪待整改后评定12安徽京东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合肥市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JAC大道与模具路交口药品批发企业2024.07.19李玲、许漪待整改后评定13安徽风顺佳行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长松路交口安徽省文一新材料有限公司5号厂房二层/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长松路交口安徽省文一新材料有限公司5号厂房一层药品批发企业2024.07.23李玲、许漪待整改后评定14合肥健欣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41号/合肥市玉兰大道 41号安徽佳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第2层北、第3层药品批发企业2024.07.30凌定聪、李玲待整改后评定15安徽高铭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桃花潭路与幸福路交口中国网谷物联网科技产业园5号楼11层1102室/安徽省合肥市玉兰大道41号安徽佳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4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07.30凌定聪、李玲待整改后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大同市同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待企业整改结束,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后解除风险管控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4〕11号福建省博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案福建省博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1350800073241454A刘小连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使用三乙醇胺等原料生产批号为520240517011的驻留类化妆品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1243盒。后当事人将该批次化妆品6盒用于自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5盒用于留样,其余1232盒均未售出,货值金额为7392元。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时原料三乙醇胺的投料量为1.53kg,月桂醇硫酸醋钠等其他原料的投料量为42.17kg,三乙醇胺的使用浓度为总量43.7kg的3.5%,已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第11项下“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所规定的“在驻留类产品使用时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2.5%”的限用量(三乙醇胺属三链烷醇胺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HZP-10项之“从轻处罚”标准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批号:520240517011)1232盒;2.罚款10000元(壹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日。2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4〕12号龙岩市恩威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定制式固定义齿案龙岩市恩威义齿制作有限公司91350800761770755C郑金装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当事人生产医疗器械定制式固定义齿2608颗。该产品说明书(编制日期:2022年5月7日)标注的“型号规格:镍铬合金烤瓷冠、桥;钴铬合金烤瓷冠、桥;镍铬合金铸造桩核;二氧化锆全瓷冠、桥、嵌体、桩核、贴面”与当事人持有的定制式固定义齿《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附件1“变更后产品型号规格表”内容不一致。该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型号规格:镍铬合金烤瓷冠、桥;钴铬合金烤瓷冠、桥;镍铬合金铸造桩核;二氧化锆全瓷冠、桥、嵌体、桩核、贴面;激光熔化钴铬合金烤瓷冠、桥”与当事人持有的定制式固定义齿《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附件1“变更后产品型号规格表”内容不一致。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QX-18项之“从轻处罚”标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壹万贰仟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4〕49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产品“LAVIEJEUNE草木清雅背部组合”包含化妆品“LAVIEJEUNE草本精萃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12530)、“LAVIEJEUNE清雅精华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12531)和“LAVIEJEUNE熙雅精华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12533);经营的产品“丽芙韵芳香防护组合”包含化妆品“丽芙韵茶树精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89616)、“丽芙韵植萃复配精华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89620)和“丽芙韵滋养喷雾”(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89622),上述产品均为化妆品,可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化妆品备案凭证。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在发布化妆品广告宣传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经营期间使用印有“免疫卫士精油疗法”等字样海报宣传项目,内有“抗病菌抗病毒、提高防御机能”、“……预防呼吸系统疾病”等字样信息的宣传用语;使用印有“妙柏背部宠爱自己”等字样海报宣传服务项目,内有“活血化淤、调节内分泌……”、“……中医养生+精油疗法……液体针灸(草本晶萃液):红花、威灵仙、白术……”等字样信息宣传用语,故认定当事人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当事人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广告宣传其经营的服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在经营期间使用印有“免疫卫士精油疗法”等字样海报宣传服务项目,内有“成分复杂,无法人工合成”等字样信息的宣传用语;使用印有“妙柏背部宠爱自己”等字样海报宣传服务项目,内注有“94%人群处于亚健康,这是由五脏六腑的衰老造成的……背部的脊柱更是人体的第二道生命线”、“……可产生每立方厘米1000-2000个负氧离子……”等字样信息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出处,故认定当事人化妆品广告无引证出处。当事人化妆品广告宣传内容无法提供引证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盛芙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Y4M3A7J法定代表人:沈玉龙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2公示截止期:2024-11-02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