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督检查,重庆拓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证书编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1重庆拓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渝AA0231374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龙渡路93号附8号2-6(自编号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龙渡路93号附8号2-5、2-6(自编号2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冷藏、冷冻药品除外)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防控措施。特此通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监督检查,重庆市五心好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现予以公布。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防控措施。特此通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26号当事人永州市至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1125MA4T3FG93K法定代表人龙章民违法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对公司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6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集贤县鸿森林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MA7M33R494法定代表人王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4〕6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1.当事人所经营批号为231029的四味脾胃舒颗粒为假药; 2.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60.00元; 3.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 4.当事人能够提供完整的药品购进凭证,对涉案药品为假药主观上并不知情; 5.无消费者因服用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函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药品被认定为假药;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7.当事人药品销售记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情况; 8.涉案药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库存涉案药品数量及批号; 9.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购进凭证1份(随货同行单、上级供货商经营资质、购货发票及检验报告单),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涉案药品为假药主观上不知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 1.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7盒,批号231029; 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3.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4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08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国药药材(佛山)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2187704X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志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市监处罚〔2024〕30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经查,涉案中药饮片“地龙”是当事人2020年12月25日从安国市金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为273元/kg,购进10kg,共2730元。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以409.5元/kg的单价销售了1kg给华医商桥恒金(佛山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2024年3月11日,顺德区药品检验所从当事人单位抽检了3kg中药饮片“地龙”,销售单价为273元/kg。2024年4月22日,因该批次中药饮片“地龙”滞销,当事人将剩下的6kg以原价退回了原经销商公司安国市金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经核算,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地龙”的货值金额为2730元(10kg×273元/kg),违法所得1228.5元(1kg×409.5元/kg+3kg×273元/kg)。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28.5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285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8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平湖市永丰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4﹞492号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08-07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3627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平湖市永丰药店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以11.90元/盒的单价从云南*公司购进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国药准字H20133185,产品批号为231104)15盒瓶,于2024年1月4日以35.00元/盒的单价从山东*公司购进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国药准字H20203388,产品批号为3J0274D81)6盒。其余上述12种共计13批次药品均为当事人从安徽*公司购进,具体购进时间、单价、数量如下:2022年12月13日以19.80元/盒的单价购进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20003263,产品批号为24050201)100盒,2023年6月20日以3.80元/盒的单价购进克拉霉素胶囊(国药准字H20010655,产品批号为2301005)5盒,2023年8月1日以7.50元/盒的单价购进头孢地尼分散片(国药准字H20120082,产品批号为10230503)10盒,2023年11月21日以3.00元/盒的单价购进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国药准字H20174021,产品批号为230701)50盒,2024年1月9日以2.80元/支的单价购进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国药准字H20030390,产品批号为2310171)20支,2024年1月16日以8.00元/盒的单价购进头孢克肟胶囊(国药准字H20070101,产品批号为3T2J21)100盒,2024年3月19日以2.50元/盒、10.50元/盒和8.00元/盒的单价分别购进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H20044927,产品批号为231212)、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13021770,产品批号为400231016)和诺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H34020903,产品批号为G230331)50盒、50盒和10盒,2024年3月26日以5.60元/盒和3.00元/盒的单价分别购进阿奇霉素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93185,产品批号为2402207)和罗红霉素胶囊(国药准字H10970115,产品批号为2402009)30盒和20盒,2024年5月7日以2.50元/支和2.80元/支的单价分别购进氧氟沙星滴耳液(国药准字H10950139,产品批号为240131)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国药准字H20030390,产品批号为2402201)10支和20支。除上述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和批号为400231016的阿莫西林胶囊外均无购进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且批号为400231016的阿莫西林胶囊购进50盒,验收记录中仅验收合格入库20盒。截至2024年5月28日本局现场检查为止,你单位以下药品销售情况均无销售记录,你单位以8.00元/盒销售上述头孢地尼分散片8盒、以5.00元/盒销售上述克拉霉素胶囊2盒、以10.00元/盒销售上述头孢克肟胶囊92盒、以28.00元/盒销售上述批号400231016的阿莫西林胶囊6盒、以45.00元/盒销售上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3盒、以10.00元/盒销售上述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7盒、以4.00元/盒销售上述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25盒、以7.00元/盒销售上述阿奇霉素分散片5盒、以21.00元/盒销售上述批号24050201的阿莫西林胶囊89盒、以10.00元/盒销售上述诺氟沙星胶囊8盒、以15.00元/盒销售上述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8盒、以4.00元/盒销售上述批号2310171的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14盒。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627.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2097569577D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浙江优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监处罚﹝2024﹞1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07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优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备案生产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自2022年5月24日始,当事人在未取得“17-07口腔正畸材料及制品”生产许可范围的情况下,着手生产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间隙保持器、哈利保持器与螺旋扩弓器等。截止案发,当事人生产销售间隙保持器、哈利保持器与螺旋扩弓器合计9740元。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本局对当事人用于生产案涉第二类医疗器械所用特大号扩弓螺丝5包、下颌扩弓螺丝1包、扩弓螺丝11包、扇形扩弓3包、镊子1把、铲刀1把等工具和原材料予以扣押。在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间隙保持器、哈利保持器与螺旋扩弓器中,间隙保持器、哈利保持器同时也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范围情况下,擅自生产螺旋扩弓器、间隙保持器和哈利保持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间隙保持器、哈利保持器同时也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特大号扩弓螺丝5包、下颌扩弓螺丝1包、扩弓螺丝11包、扇形扩弓3包、镊子1把、铲刀1把;2.没收违法所得9740元;3.罚款1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00098643214C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杭州科伶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萧山领航城医疗美容诊所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市监处罚﹝2024﹞1192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07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科伶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萧山领航城医疗美容诊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一医疗美容机构,在美团上的店名为某某国际科学护肤中心(长龙领航城店)。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以360000元的价格从湖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一台Peninsula超声治疗仪,并于当月19日到货,到货时索取了湖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和设备验收单。后于2023年1月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D3.0、D3.0、D4.5、M3.0、M4.5五个规格型号的治疗头,上述治疗头经破解改装并加装芯片后用于安装在当事人Peninsula超声治疗仪上使用。2024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一治疗室内发现上述Peninsula的超声治疗仪,仪器背面标注有“SN:US02CH29GG7G32022-09产品名称:超声治疗仪规格型号:MFUSONE生产许可证编号:湘械注准202*****0940湖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该超声治疗仪含D3.0、D3.0、D4.5、M3.0、M4.5五个规格型号的治疗头。经湖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治疗头除外观与我公司生产产品相似外,并非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前述产品与该我公司超声治疗仪治疗头生产工艺不一致,不符合我公司超声治疗仪治疗头生产要求,且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对上述Peninsula超声治疗仪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承认上述超声治疗仪的五个规格型号的治疗头经破解改装并加装芯片,且生产厂家湖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鉴定报告中明确上述治疗头除外观与该公司生产产品相似外,并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故认定上述超声治疗仪的D3.0、D3.0、D4.5、M3.0、M4.5五个规格型号的治疗头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60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上述D3.0、D3.0、D4.5、M3.0、M4.5五个规格型号的治疗头,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9998650XL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义乌市誉豪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湖山诊所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4﹞160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07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义乌市誉豪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湖山诊所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14日,被处罚人义乌市誉豪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湖山诊所在义乌市佛堂镇湖山新村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云南白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云南白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2097919258G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7月)序号检查时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结论处理措施备注12024年6月17日-6月19日安徽贺林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经济开发区华佗大道666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煅制、制炭、煨制)(一车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燀制、发酵)(二车间),毒性饮片车间(已接受GMP符合性检查,待发证状态)整改后符合告诫、约谈22024年6月17日-6月19日安徽金国源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菊路900号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煨制、燀制、发芽、发酵) 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整改后符合告诫、约谈32024年6月19日-6月21日安徽美誉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经济开发区张良路东侧、亳芍路南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燀制、制炭、煨制、发芽、发酵),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整改后符合告诫、约谈42024年6月26日-5月27日铜陵禾田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焦家埠路7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燀制)整改后符合告诫/52024年7月5日-7月6日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菁华路77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煨制、燀制、制炭、水飞)整改后符合告诫/62024年7月25日-7月26日亳州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开区槐花路1888号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燀制)符合//72024年7月23日-7月24日太安堂(亳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蔷薇路999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煨制、燀制),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直接口服饮片符合//82024年7月24日-7月26日亳州万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漆园路77号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炒制、炙制、煅制) 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符合//92024年7月29日-7月30日亳州普润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经济开发区檀香路2号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煨制、燀制、制霜、水飞)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水飞)符合//102024年7月30日霍山衡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黑石渡镇工业集中区中药饮片(净制、切制)//停产企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