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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市玉轩堂药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雄黄案

    信用主体名称:呼和浩特市玉轩堂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MXXNU9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13号处罚名称:呼和浩特市玉轩堂药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雄黄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雄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处罚结果: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销售雄黄非法所得九倍(5100.00元×9倍)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玖佰元(¥45900)。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9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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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祥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495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8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核查处置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函》及NO:YQCY20240035-WL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称由当事人生产的“中频激光综合治疗仪(型号规格:XY-808,批号:XY039479,生产日期:2023.11.2)”,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后,被检样品所检“人为差错”、“输出参数限制”项目不符合YY0607-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神经和肌肉刺激器安全专用要求》,抽检综合结论:不合格。2024年06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过程、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被检批次批次库存。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产品的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我局于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生产“中频激光综合治疗仪(型号规格:XY-808,批号:XY039479,生产日期:2023.11.2)”8台。于2023年11月14日全部销售给南昌市御尚陶瓷有限公司,售价108元/台。2024年04月23日,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YQCY20240035-WL),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中频激光综合治疗仪(型号规格:XY-808,批号:XY039479,生产日期:2023.11.2)”进行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人为差错”、“输出参数限制”项目不符合YY0607-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神经和肌肉刺激器安全专用要求》,抽检综合结论:不合格。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召回0台,故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08×8=864元,违法所得为108×8=864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从轻级别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产品的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产品的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3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祥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70164801Y法定代表人:刘昆友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9公示截止期:2024-11-0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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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明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明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C1MW4D9E法定代表人李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铁锋市监处罚〔2024〕70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张殿武、孙彭海对黑龙江省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明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销售处方药1盒“阿托伐他汀钙片 ”(规格:10mg*14片/盒;批号:202307112C;国药准字H20133127;生产厂家乐普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24个月),依旧未能提供医师所开具该药品的处方。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当事人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为查清违法事实,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调查,指定张殿武、孙彭海为办案人。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店负责人王洪进行了询问,经执法人员初步核实,违法事实已查清。 经查,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品1盒“硝苯地平缓释片”(规格:20mg*72片/盒;批号:X20231205;国药准字H20083275;生产厂家德州博诚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3年12月7日;有效期:24个月)不能提供医师所开具该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截至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的处方药仍不能提供出医师处方。 1. 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2. 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依据、内容、时限; 3. 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4. 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行业许可资质、合法身份; 5.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处方药品销售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8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齐铁市监罚告字[2024]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09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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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口县寿康大药房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林口县寿康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MA1B28A64B法定代表人何宇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林口市监处罚〔2024〕117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张: 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3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4〕3-035号),证明对涉案医疗器械采取了扣押措施。 6.物品扣押清单(林市监强制〔2024〕3-035号),证明涉案医疗器械扣押数量。 7.责令改正通知书(林市监责改〔2024〕3-005号),证明进行整改的行为。 8.授权委托书1张,证明法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9.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属经营(使用)超有效期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依据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其中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有效期医疗器械2贴。3、处5000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09处罚机关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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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华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旺分公司未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华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旺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196TA7X9法定代表人吕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238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华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旺分公司网络销售药品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未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4]D173号。为查明事实真相,2024年7月4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药品,当事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时审核调配后留存的电子处方的药房调配、药房核对签名处空白无确认签字,且未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及制度且责改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监管义务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分,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给代理人签字的法律资格; 9.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的规定,构成了未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本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同时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叁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09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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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界全医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界全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经综合评定可能引发较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将依法对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界全医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暂停经营的范围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证号:新BA9980029注册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克孜勒都维(9)村西二环路与亚贝西路交汇处宝宏酒店17层:1708室,1709室,1710室。法定代表人:代春萍质量负责人:马金凤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全类别新疆界全医药有限公司许可证号:新AA999000422注册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28号琪瑞大厦综合楼14 层1416 室(面积:104.24平方米)法定代表人:程东霞质量负责人:倪家才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部分药品请上述企业在排除安全隐患后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申请。特此通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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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岱山县康杰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主体名称岱山县康杰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岱市监处罚﹝2024﹞18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08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58.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岱山县康杰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17日,被处罚人岱山县康杰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人民路242号一楼西边三间经营场所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进口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无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进口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伙同某某公司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货值总金额为509925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罚款510000元的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罚款20000元的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对购进的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择一重处罚,对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查清违法货值为200元,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罚款50000元的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合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8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921081673425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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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的通告

    重庆久瑞通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1〕1号)要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庆久瑞通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渝AA0230396)无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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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黄埔区穗康诊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卫医罚〔2023〕033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2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黄埔区穗康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2MAC20N054K法定代表人:张宏光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4公示截止期:2027-01-04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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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黄埔康安医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卫医罚〔2023〕034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3年9月29日至10月7日,连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医疗废物暂存间门未上锁,未落实防盗措施和感染性医疗废物垃圾袋内放置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针头,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内等。处罚依据: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30500元违法行为类型:《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黄埔康安医疗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2MACEPMCN2W法定代表人:王久林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2公示截止期:2027-01-12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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