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3月)序号1企业名称安徽九州通卓创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6号璀璨明珠综合楼13楼1135、1136、1138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3.1检查人员周雪鸿、蔡善峰检查结果待整改后评定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五洲易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4年3月22日-2024年3月2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停产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华绮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停产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倍康特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1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停产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奥典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停产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沈阳百茂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3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检查事项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检查检查方式有因检查检查内容核实是否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信息存在问题未按规定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亿茂服装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15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停产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牡丹江市皖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4年第11号)序号符合性检查编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生产地址现场检查时间备注1黑20240031牡丹江市皖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车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炙(炒、炙法(酒炙、醋炙、盐炙、姜炙、蜜炙)、制炭、煅、蒸))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桥头村G10高速公路南侧2024年1月10日-1月12日2黑20240032哈尔滨普康和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散剂(制剂车间)受托生产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92号(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2月1日-2月5日复方胰酶散(委托生产)3黑20240033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散剂(制剂车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92号2024年2月2日-2月5日复方胰酶散(受托生产)4黑20240034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制剂车间、制剂二车间片剂生产线:片剂受托生产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92号2024年2月21日-2月25日干酵母片(受托生产)5黑20240035国信(黑龙江)制药有限公司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制剂车间和制剂二车间片剂生产线:片剂委托生产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92号2024年2月21日-2月26日干酵母片(委托生产)6黑20240036黑龙江久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颗粒剂(含中药前处理及中药提取)、丸剂(含中药提取)1、颗粒剂、丸剂生产地址:哈尔滨市通河县政通大街347号2、提取车间生产地址:哈尔滨市通河县岔林河农场、哈尔滨市通河县清河镇清河林业局2024年1月28日-2月2日藿胆丸(受托生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天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2MA0NLX2U0H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506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天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结果: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宝驼高驼乳柔润保湿乳1648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135万元,罚款人民币35.4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1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1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4.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伤口护理软膏”产品由I类医疗器械调整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况下,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于2023年11月22日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伤口护理软膏”(商品名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规格:15g/支、生产日期:20230223、限用日期:20260222、备案凭证编号:粤穗械备20211429号)产品20000支,该批产品未出厂销售,当事人仅提供成本核算表,称产品成本价0.49元/盒,无法认定该批次产品销售价。后续当事人提供其于2023年2月23日生产的一批“伤口护理软膏”产品的销售单据及该批产品于2024年3月10日的部分产品退货单,产品单价0.56元/盒。根据当事人该款产品过往销售单价,我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1120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使用已注册的药品通用名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作为“伤口护理软膏”产品的商品名称,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共生产“伤口护理软膏”(商品名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规格:15g/支、生产日期:20230223、限用日期:20260222、备案凭证编号:粤穗械备20211429号)80000盒,产品销售价0.56元/盒,当事人已启动召回程序召回相关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2日生产“伤口护理软膏”(商品名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规格:15g/支、生产日期:20230223、限用日期:20260222、备案凭证编号:粤穗械备20211429号)20000盒,涉案产品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④《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⑤《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使用已注册的药品通用名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作为“伤口护理软膏”产品的商品名称,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3000元。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规格:15g/支、生产日期:20230223、限用日期:20260222、备案凭证编号:粤穗械备20211429号)产品成品20000支、“使用说明书”2箱(10000张/箱)、外包装盒1箱(2000个/箱));二、罚款224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伤口护理软膏”(商品名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规格:15g/支、生产日期:20230223、限用日期:20260222、备案凭证编号:粤穗械备20211429号)成品20000支、“使用说明书”2箱(10000张/箱)、外包装盒1箱(2000个/箱));二、罚款247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BLXAK8J-----法定代表人:陈文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公示截止期:2027-3-2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1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0906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1月11日,我局根据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送达《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S2300015),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深褐色)(批号:2303061701、限用日期:2026/03/05、规格:100g/支),经检验,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和办公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报告对应批次产品4盒,在办公室发现相关的销售材料。当事人表示确曾生产过上述批次的产品,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将上述4盒留样做销毁处理,故未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6日生产了“浩鑫染发膏浩鑫染发膏(深褐色)(批号:2303061701、限用日期:2026/03/05、规格:100g/支)”965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4盒用于留样,剩余959盒于2023年3月10日分两批售出,每盒价格均为2.18元,销售金额2090.62元,货值2103.7元,违法所得2090.62元。上述产品实际检出的成分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一致,说明当事人按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成分组织生产。标签成分与实际检出的成分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成分均不一致,说明当事人标签成分有误,不符合相关要求。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90.62元;二、处罚款13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090.62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49937225F-----法定代表人:陈爱弟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公示截止期:2027-3-2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1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544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购进“美甲营养笔”150支,购进单价1元,合计150元。该产品是以涂擦的方法,施用于指甲,以保护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属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备案信息且该产品无中文标识。截至2023年3月8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美甲营养笔”144支,总销售金额为403.2元。剩余6支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购进“乖乖小姐MIssObedient系列甲油胶”80盒,购进单价5元,合计400元。该产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备案通过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我局认定当事人在备案通过前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属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截至2023年3月18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普通化妆品79盒,总销售金额为1140.88元。剩余1盒当事人称员工自用了,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我局按其销售均价计入货值金额,不计算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44.08元(403.2元+1140.88元=1544.08元),货值金额为1575.32元(403.2元÷144支×150支+1140.88元÷79盒×80盒=1575.32元)。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03.2元,货值金额为420元(403.2元÷144支×150支=42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2种普通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未备案且无中文标识的“美甲营养笔”6支;二、没收违法所得1544.08元;三、罚款1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未备案且无中文标识的“美甲营养笔”6支;三、没收违法所得1544.08元;四、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1544.08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迪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380KXL-----法定代表人:邹启强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公示截止期:2027-3-2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30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287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1、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1房的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2023CIH0798)。《检验报告》(№:2023CIH0798)显示,上述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2、2023年11月14日,因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YIMIAOSI凡士林嫩肤香氛护手霜”(包装规格:30g,批号:EXP20260630)在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因抽检中发现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1房的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2023CKH1305)。《检验报告》(№:2023CKH1305)显示,上述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经查明:1、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1房的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2023CIH0798)。《检验报告》(№:2023CIH0798)显示,上述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2、2023年11月14日,因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YIMIAOSI凡士林嫩肤香氛护手霜”(包装规格:30g,批号:EXP20260630)在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因抽检中发现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1房的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2023CKH1305)。《检验报告》(№:2023CKH1305)显示,上述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穗花市监处罚〔2023〕528号-2023年8月1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1.罚款3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28.75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M2JT0M-----法定代表人:吴秀生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公示截止期:2027-3-28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九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3月)序号1企业名称上药控股安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安徽省安庆市龙眠山北路12号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3.18检查人员陈艳祥、马翠霞检查结果待整改后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国药控股六安有限公司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龙舒路与南京路交叉口批发企业2024.3.5蔡启文、郑牧垚符合要求2六安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经开区皋城东路与经三路交叉口批发企业2024.3.13-14蔡启文、郑牧垚基本符合要求3南京医药六安天星有限公司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文翁路1号批发企业2024.3.13蔡启文、周礼玲基本符合要求4淮南仲德医药有限公司淮南市朝阳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北200米批发企业2024.03.04-03.05李多福、吴旭娟基本符合要求5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批发企业2024.03.07李多福、吴旭娟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1.符合要求;2.基本符合要求;3.不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