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4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贞贤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MA1HTDL28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江林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政处罚内容罚款3.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41号当事人:上海贞贤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TDL28Q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环城西路1500号2幢-1,3幢-6,4幢法定代表人:江林2023年7月,本局收到关于标示当事人生产的诺必行婴宝护肤霜存在质量问题的通报。2023年7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存在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3年10月24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三十日,于2023年11月24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继续延期四个月(一百二十一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沪妆20190015,许可项目为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注:#表示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本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的情况如下:1.未按要求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诺必行婴宝护肤霜(批号:Z2J1101,净含量:13.5g、20g;批号:Z3A0701,净含量:18g;批号:Z3D2301,净含量:18g、20g)配方中除纯化水外的其余25种物料进货查验记录;2.未按制定的工艺验证管理规程对诺必行婴宝护肤霜生产工艺进行验证,无验证方案及记录;3.诺必行婴宝护肤霜(批号:Z2J1101,净含量:13.5g、20g;批号:Z2L1401,净含量:13.5g、20g;批号:Z3A0701,净含量:18g;批号:Z3C3001,净含量:13.5g;批号:Z3D2301,净含量:18g、20g)批生产记录中无生产指令单、领料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Z3C3001,净含量:13.5g)生产流程记录表中审核:马静不是本人签名;4.提供的产品销售清单未体现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产品批号、销售日期等关键信息;5.检验人员林岩未完全按照企业检验过程管理文件要求对诺必行婴宝护肤霜半成品及产品进行检验,无待检品处理记录、微生物培养基配置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无法反映检验过程;6.未按要求存储试剂,吐温80标签标示储存条件为阴凉干燥,但在试剂柜下层存有已开封吐温80,室内环境温度25.5摄氏度、湿度52%。抽查编号为JDD-001的电导率仪、编号为JGF-001的鼓风干燥箱等仪器使用情况,现场提供的记录不能完整反映仪器使用过程;7.未按规定进行留样记录和进行定期观察,企业无法提供留样产品观测记录,留样标签未标示储存条件及规格;8.未能提供记载“诺必行婴宝护肤霜”相关原料库存状况和发放、退回等变动情况的原始记录。如代码为YKA0000916的原料,在原料库中未查见,企业也未能提供出入库原始记录;9.诺必行婴宝护肤霜(批号:Z3A0701,净含量:18g)批生产记录中无各工序物料平衡记录;10.无关键供应商目录;11.现场抽查成品放行审核单(诺必行婴宝护肤霜13.5g批号:Z3C3001/20260405)质量安全负责人:李梅不是本人签名;12.《内部审核控制程序(ZX-QP-018)》“5.1.4【有因自查】发生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风险控制等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自查。”,于2023年6月9日收到诺必行婴宝护肤霜不合格检验报告,截至检查时企业仍未按要求开展自查;13.企业未规定生产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其中1、2、3、4、10、11、12、13项问题属于重点项目。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自行停产进行整改,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另经对当事人生产的诺必行婴宝护肤霜(批号:Z2J1101,13.5g、20g;批号:Z2L1401,净含量13.5g、20g;批号:Z3A0701,净含量:18g;批号:Z3C3001,净含量:13.5g;批号:Z3D2301,净含量:18g、20g)留样进行检验,结果合格。因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均为生产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并未直接涉及某一类化妆品,因此无法计算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故本局按照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计算。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照片、整改报告、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4〕7620230000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应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形。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规定,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8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现场检查,以下新开办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经营地址检查时间及检查类型现场检查员海南希恩斯医药有限公司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含原料药)、生物制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20号楼一层2024年3月11-12日(GSP符合性检查)张 为王发庆姚 丹监督电话:0898-66811655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邮 编:570216特此公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4〕26202301573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秀荷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063773203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云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5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6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33043636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730号当事人:上海秀荷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20063773203H;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258室-3。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内开设名称为“秀荷美妆专营店”的网店,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经查,2023年07月24日起,当事人通过上述网店在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图文广告,在产品详情中,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百雀羚水活能量恒采修护霜”进行了“功能:补水、祛斑、提亮肤色;是否孕妇可用:孕妇可用”的宣传。经核实,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7010951,备案日期:2017-05-18,备案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祛斑及孕妇可用的特殊化妆品功效及新功效。上述互联网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上传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接我局通知后立即将涉案产品下架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材料在案佐证。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0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3〕2620230157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删除产品详情中的违法宣传,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3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4〕20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从卢某处购进两款化妆品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具体如下:1、大樂清王共购进5盒,购进单价为20元/盒,销售价为35元/盒;2、古漢養顏寶共购进10盒,购进单价为8元/盒,销售价为18元/盒。涉案两款化妆品的外包装有对自身产品功效的说明,涉案大樂清王在外包装中提及有美白的功效;古漢養顏寶日晚霜在外包装中提及有净白、祛斑的功效,因此涉案两款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特殊化妆品。上述涉案特殊化妆品在外包装上没有标明注册证号,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备查。截至本局时止,涉案大樂清王共销售了4盒,涉案古漢養顏寶共销售了5盒,剩余涉案化妆品被本局现场采取扣押措施。因此,当事人经营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5元,违法所得为230元。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两款化妆品的有效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材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备查,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再查明,2023年4月26日,本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已经扣押的两款化妆品大樂清王1盒以及古漢養顏寶5盒进行监督检验,已经全部消耗完毕。2023年5月16日,本局收到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3050408700004)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3050408700006),报告显示涉案两款款化妆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因此,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5元,违法所得为230元。又查明,涉案古漢養顏寶的外包装标称的生产商为深圳市佳林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百合工业区68号,经协查,深圳市佳林保健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其辖区亦无“深圳市百合工业区68号”该地址。涉案大樂清王的外包装标称的生产商为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禾街罗岗村新星工业区8号,经协查,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表示没有生产过上述化妆品。上述两款涉案化妆品均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化妆品。当事人仅知道涉案两款化妆品为卢志恩销售,不知道其来源,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备查。因此,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5元,违法所得为230元。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身患有残疾,需要独自抚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儿子,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六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相对较小,经营规模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一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身患有残疾,需要独自抚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儿子,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六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一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身患有残疾,需要独自抚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儿子,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六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相对较小,经营规模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一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当事人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身患有残疾,需要独自抚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儿子,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六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第一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0元;3、警告。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增城碧彩百货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2440101L26455954M-----法定代表人:赖彩平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公示截止期:2027-4-10处罚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8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568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10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当事人销售该产品985瓶,销售金额为2462.5元,留样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化妆品外包装名称上突出使用了“凡士林”字样,“凡士林”字样相较名称中其他字样字形字体更大更突出,“凡士林”字样与第19962558号注册商标商标“凡士林”之间基本无差别,仅字体不同,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侵犯了“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2狮子棕红)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3红山茶花)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4羊绒暖棕)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上述三款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均标注属于当事人生产的另一产品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6116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三款产品的备案信息,上述留样共16瓶均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三款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各183盒,销售金额均为1189.5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蓝莉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生产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10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当事人销售该产品985瓶,销售金额为2462.5元,留样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化妆品外包装名称上突出使用了“凡士林”字样,“凡士林”字样相较名称中其他字样字形字体更大更突出,“凡士林”字样与第19962558号注册商标商标“凡士林”之间基本无差别,仅字体不同,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侵犯了“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2狮子棕红)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3红山茶花)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4羊绒暖棕)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上述三款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均标注属于当事人生产的另一产品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6116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三款产品的备案信息,上述留样共16瓶均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三款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各183盒,销售金额均为1189.5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6盒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2狮子棕红))”、5盒“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3红山茶花)”、5盒“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4羊绒暖棕)”;二、没收、销毁6瓶“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三、没收违法所得3568.5元;四、罚款16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蓝莉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6813415396-----法定代表人:贝朝杰处罚决定日期:2024-4-8公示截止期:2027-4-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84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192号的广州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核查阜宁县沟墩镇晶雅美容店销售的“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是否为当事人生产及备案信息情况。经当事人核查比对,该店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套盒“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中的一款产品且未有备案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生产现场、成品仓库和留样室,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涉检的“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生产及库存,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留样1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73)。2021年10月19日,名为江苏李小清的客户向当事人下订单购买了“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套盒中共有九款产品:美依泉水嫩新肌洁面乳(120g)、美依泉水嫩新肌水(130ml)、美依泉水嫩新肌亮采乳(100ml)、美依泉水嫩新肌亮采霜(晚间)(30g)、美依泉水嫩新肌按摩乳(120g)、美依泉水嫩新肌嫩肤面膜(120g)、美依泉水嫩新肌软膜粉(25g*12)、美依泉粉BB新肌无瑕修颜霜(55g)、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3g*12),其中除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3g*12)外其余八款产品均有备案。上述“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共生产了243支,成本价0.35元/支,成品检验使用了3个,留样12个(所有留样均在同一套盒中),剩余228个全部分装于19个套盒中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用于留样的1个套盒也有收取货款,销售订单显示“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的销售价为35元/套,总金额7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粉单元生产许可且未制作生产记录的情况下生产“美依泉水嫩新肌软膜粉”共6公斤,分为25g一小袋分装于20个套盒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701.05元,违法所得为70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生产涉案产品的时间较早、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00元;二、罚款15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00元;三、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757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6969385493-----法定代表人:吴孝梅处罚决定日期:2024-4-8公示截止期:2027-4-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BRYA3E80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里市监处罚〔2024〕5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事实经查,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该门诊护士站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生产批号:1812113,生产日期:2018.12,使用期限:2023.11;一盒(规格25份/盒)内含15份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盒,生产批号:2021120208,生产日期:2022.01,有效期至2023.12;两种产品均已过期,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单价9.9元/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1盒)单价65元/盒,涉案的医疗器械总价约为94.7元。因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随货同行单和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的进货查验记录体现上述产品的价格。货值金额共计9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时该店处在营业中,说明现场检查情况,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情况。3.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两种医疗器械产品过期仍在使用情况及价格情况。4.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供货方资质、供货合同、采购进货台账(医疗器械购进记录表)各1份,证明该公司对相关医疗器械履行进货查验制度。5.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对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采购和进货查验资料缺失,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1盒)无随货同行单,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涉案产品的金额。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情况说明证明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和乙肝五项试剂盒当前的价格,证明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94.7元。7.情况说明及商标注册证和商标转让证明各一份,证明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与D13抗老医疗美容门诊是同一个公司。处罚依据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医疗器械材料情况,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适用从轻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整改、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单价9.9元/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1盒)单价65元/盒,货值金额共计为94.7元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货值金额共计94.7元的非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3.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对于违法行为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整改、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单价9.9元/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1盒)单价65元/盒,总价为94.7元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处罚机关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锦州市复昕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13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1、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从业人员未建立健康档案等;2、厂房设备方面存在库房未进行分区管理,个别生产设备使用记录不完善等;3、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记录未按照控制程序要求进行修改后签字等。处理措施整改后复查整改情况已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沈阳和金玉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1日-2024年4月1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未针对《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培训的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未对切削、烧结、铸造等设备确认周期作出规定的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个别检验记录复核人未签字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海德维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4年1月29日-2024年1月3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洁净区温湿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水池、地漏未安装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设备,物流出口缓冲区域互锁损坏未及时修理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东亚医疗研究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03-11 - 2024-03-13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设计开发方面存在产品软件版本变更评审记录个别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线性位移台精度自校准记录》个别内容与操作规程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和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503号生产车间制剂二车间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检查范围小容量注射剂(卡式瓶、非最终灭菌)检查时间2024年3月13日-3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