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至3月7日,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度疫苗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云药监生〔2024〕4号)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云南省曲靖药业有限公司开展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自2024年4月3日起,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云南省曲靖药业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所有片剂药品品种生产的风险控制措施。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01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77146476X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少强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4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351243552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016号当事人: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6476XD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巨鹿路417号2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郭少强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葆丽美旗舰店”内宣传产品具有“抗炎”功能。经初查,当事人的天猫旗舰店“葆丽美旗舰店”的日常业务开展由其关联公司莎莎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负责,莎莎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又将相关业务委托给第三方代运营。当事人在其商品“瑞士SUISSE葆丽美水润焕彩精华液130ml”购买页面内使用“抗炎”进行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告使用医疗用语的嫌疑。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此案,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起在天猫购物平台内“葆丽美旗舰店”销售“瑞士suisse葆丽美水润焕采精华液130ml”(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1508)。在该产品页面发布“维稳补水保湿抗炎益生元女”的广告内容。上述广告内容中“抗炎”为医疗用语。另查,天猫购物平台内“葆丽美旗舰店”的经营主体为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当事人在2023年9月1日委托莎莎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对天猫购物平台内“葆丽美旗舰店”内页面进行制作和推广,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已对相关涉案网页进行下架删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等。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4〕01202400001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产品页面“瑞士suisse葆丽美水润焕采精华液130ml”中使用“抗炎”的医疗用语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商品属于重点商品类别,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三家,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一般幅度处罚。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2024年4月10日前履行第(一)、(二)项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3月)序号监督检查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检查方式检查结论组织单位检查时间1安徽天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012合肥小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053亳州市药都通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二分局2024-03-054合肥颐德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065安徽呈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六分局2024-03-066天长市科惠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67天长市东安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68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69天长市康特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610安徽奥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长期停产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611天长市国茂塑业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612天长市安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713安徽省康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714安徽锦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0715天长市华盛织造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716安徽省桐城市雅格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0717安徽省康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三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718安徽荣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719安徽乐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0720天长市怡清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721天长市赛芙特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722安徽惠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0723天长市三禾服饰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724天长市润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825怀宁美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0826天长市永康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0827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1128安徽佳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六分局2024-03-1229安徽探索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六分局2024-03-1230安徽泓瑞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231马鞍山邦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七分局2024-03-1232安徽天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符合省局第四分局2024-03-1333安徽福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334安徽安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专项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335安徽泾县裕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专项检查不符合省局第八分局2024-03-1336安徽康乃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337安徽康乃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338安徽国信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339尼普洛医疗器械(合肥)有限公司三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1340安徽科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341安徽鸿润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342安徽京天医疗防护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343安徽子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344安徽瑞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1445安徽甬健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长期停产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446安徽可赛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专项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八分局2024-03-1447安徽众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448亳州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二分局2024-03-1449安徽云尚拼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长期停产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550安徽潜隆科技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1551安徽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专项检查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1552安徽麦吉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专项检查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1553安徽洁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符合省局第四分局2024-03-1554涛生制药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长期停产省局第五分局2024-03-1555合肥雅美娜环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1856合肥安恒光电有限公司三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1957安徽邵氏华艾生物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符合省局第二分局2024-03-1958安徽新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长期停产省局第五分局2024-03-2059安徽天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2160安徽同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六分局2024-03-2261思利康医用材料(天长)有限公司二类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2262安徽若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四分局2024-03-2363安徽砺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长期停产省局第六分局2024-03-2664安徽泰恩康制药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七分局2024-03-2665安徽恒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六分局2024-03-2666潜山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2767滁州瑞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二类跟踪检查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4-03-2768安徽仁能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不符合省局第七分局2024-03-2769马鞍山市瑞恒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七分局2024-03-2770安徽江航爱唯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4-03-2771芜湖森爱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七分局2024-03-2772马鞍山市祥和医用仪器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七分局2024-03-2773合肥六禾义齿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2874安徽超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2875安徽嘉文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二类日常检查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4-03-2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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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海南海垦天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该企业须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企业名称海南海垦天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海口市海垦路农垦总局东大院绿海小区七号北侧仓库第四层仓库地址海口市海垦路农垦总局东大院绿海小区七号北侧仓库第一、二、三层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许可证编号琼AA8980050备注企业主动注销特此公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 47号)《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以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予以公告(企业名称及检查范围详见附件)。附件:药品 GMP符合性检查结果信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9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信息序号持有人(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1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13号小容量注射剂(针剂车间,12车间西线,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冻干粉针剂(针剂车间,11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注射用胞磷胆碱钠)、片剂(固体车间,14车间片剂生产线2,拉考沙胺片)、硬胶囊剂(固体车间,14车间硬胶囊剂生产线2,阿奇霉素胶囊)2023年03月21日至24日主动发起符合2北京百美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M2-9号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多索茶碱注射液2023年03月28日至03月31日主动发起符合3舒泰神(北京)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36号;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2023年05月30日至6月01日主动发起符合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2号2、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中园路9号1、片剂,普通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二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安瓿);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安瓿);2、片剂,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针剂二车间,针剂二车间(B02)水针剂生产线2023年06月06日至09日主动发起符合5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 6、9号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2023年06月13日至16日主动发起符合6北京万特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32号院治疗用生物制品(铜绿假单胞菌注射液(预灌封注射液))2023年07月05日至07日主动发起符合7北京森科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科巷10号体内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锝生产车间,即时标记锝[99mTc]放射性药品生产线)]2023年08月29日至31日主动发起符合8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7号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规格:3ml:300单位/笔芯)、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规格:3ml:300单位/预填充SoloStar)、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规格:1.5ml:450单位/预填充式注射笔)、谷赖胰岛素注射液(规格:3ml:300U/预填充笔SoloStar)"2023年09月05日至08日主动发起符合9北京海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6号院13号楼2层201委托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一路103 车间口服液体制剂R310b 生产线)生产拉考沙胺口服溶液(规格:200m1:2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4067)2023年09月12日至14日依企业申请符合10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22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三街6号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车间生产线: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厂区,1 号生产厂房多糖生产车间(1)、(2);2号生产厂房结合车间结合物原液生产线(3E车间)、预灌封生产线(2A车间)、西林瓶冻干生产线(2B车间)、西林瓶液体生产线(2C车间);泰河三街厂区6号生产厂房(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原液生产车间)2023年09月18日至22日主动发起符合11北京师宏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体内放射性药品[冻干粉针剂(冻干粉针车间,放射性药品冻干粉针剂生产线)]2023年09月20日至22日主动发起符合12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9号丸剂(水丸)(生产二车间:制剂生产线5、机装生产线1、机装生产线2)、颗粒剂(生产一车间:颗粒剂生产线);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1999号:中药前处理车间:粉碎混合生产线)2023年10月17日至20日主动发起符合13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9号委托江苏永安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237省道18号)固体制剂车间(硬胶囊剂生产线)生产盐酸托莫西汀胶囊:①国药准字H20233712(10mg(按C17H21NO计)②国药准字H20233714(25mg(按C17H21NO计)③国药准字H20233713(40mg(按C17H21NO计)2023年10月25日至27日依企业申请符合14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原液)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智通路 15 号 (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半成品及成品、肠道病毒 71 型灭活疫苗(Vero 细胞)原液、肠道病毒 71型灭活疫苗(Vero细胞)半成品及成品)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主动发起符合15北京北大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基地永盛北路2号硬胶囊剂(制剂车间:胶囊剂生产线)、中药提取(提取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3日主动发起不符合16北京北大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基地永盛北路2号硬胶囊剂(制剂车间:胶囊剂生产线)、中药提取(提取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3日依企业申请不符合17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原料药盐酸纳洛酮(原料药合成区:盐酸纳洛酮生产线;精干包二区:盐酸纳洛酮生产线)2023年11月06日至10日依企业申请符合18北京康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中北工业区(北石槽镇)委托北京诚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中北工业区(北石槽镇))口服液车间:口服溶液剂生产线生产羧甲司坦口服溶液:①国药准字H20234112(规格:100ml:2g):口服液车间:口服溶液剂生产线(CB-2);②国药准字H20234113(规格:10ml:0.5g): 口服液车间:口服溶液剂生产线(CB-1))2023年11月15日至17日依企业申请符合19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7号治疗用生物制品(甘精胰岛素注射液(1.5ml:450单位/预填充式注射笔),注射剂车间:注射剂生产线;包装车间:AL7组包装线)2023年11月21日至24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0北京麦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腾路8号院乳果糖口服溶液(15ml:10g)(三车间:口服溶液剂生产线)2023年12月6日至8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1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安定北街58号院13号。钢瓶充装厂房:医用氧生产线(氧(气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2571)。2023年12月19日至21日依企业符合22康美(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坨头村西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蒸制、煮制、燀制、煨制),普通中药饮片生产车间:普通中药饮片生产线2023年12月26日至28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3北京阜康仁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30号院5号楼2层201委托山西诺成制药有限公司(针剂一车间:玻璃安瓿生产线)生产注射剂盐酸多巴胺注射液(规格:5ml:100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4339)2023年12月26日至28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4北京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三区2号注射剂二车间注射剂2号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该生产线范围改建增加: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2023年12月26日至29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5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西路3号;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北京医药产业园经六路纬二路颗粒剂(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西路3号,104中药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中药前处理和中药提取(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北京医药产业园经六路纬二路,提取车间:中药前处理生产线、中药提取生产线)2024年01月02日至05日主动发起符合26北京善为正子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南二街4号委托广东君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东路33号盛越园17栋101)生产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23620):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车间: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2024年01月09日至12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7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西路3号202注射剂车间:注射剂生产线(大容量注射剂),碘海醇注射剂液(规格:按碘(I)计100ml:35g)2024年01月09日至12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8北京善为正子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南二街4号体内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车间: 生产车间,生产线:合成分装热室)2024年01月09日至12日主动发起符合29北京诚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中北工业区(北石槽镇)磷酸奥司他韦干混悬剂(西药固体车间:西药干混悬剂生产线)2024年01月16日至18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0北京沃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16号楼4层401、402委托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G车间:多层共挤输液用袋装冲洗剂生产线(G4生产线))生产山梨醇甘露醇冲洗剂(规格:3000ml,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3314)2024年 01月17日至19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1北京万泰利克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建业二路10号院中药饮片(毒性饮片车间(姜半夏、草乌),普通饮片车间:炙制、切制)2024年 01月17日至19日主动发起符合32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经四路东侧①氟尿嘧啶(合成二车间:肿瘤合成生产线;精干包二车间:肿瘤精干包生产线);②氯喹那多(合成三车间:普化合成生产线:精干包一车间:普化精干包生产线);③硫酸鱼精蛋白(精干包一车间:普化精干包生产线);原料药普罗雌烯(合成一车间:激素合成生产线;精干包三车间:激素精干包生产线)2024年01月22日至2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3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8号酪酸梭菌肠球菌三联活菌散(进口分包装)(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胶囊剂生产线)2024年01月23日至25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4北京北大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基地永盛北路2号硬胶囊剂(制剂车间:胶囊剂生产线);中药提取(中药提取车间:提取生产线)2024年01月23日至2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5史达德药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腾路15号二车间口服溶液剂生产线,口服溶液剂(五维牛磺酸口服溶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1836),规格为复方),2024年01月23日至01月2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6聚协昌(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京津唐科技园政中路1号颗粒剂(综合车间大楼-提取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综合车间大楼-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2024年01月30日至2月1日、2024年2月4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7北京麦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腾路8号院委托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J车间J7线生产口服溶液剂品种:1.乳果糖口服溶液(100ml:66.7g)国药准字H20234274;2.乳果糖口服溶液(200ml:133.4g)国药准字H202342752024年2月21日至23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8北京春风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恒利街72号合剂(固体2车间:合剂生产线),丸剂、中药提取(固体车间:丸剂生产线、中药提取生产线)(委托生产医疗机构制剂)2024年2月26日至3月1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9北京四环科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基地祥瑞街5号生产六车间(大兴颗粒剂03线),盐酸奥洛他定颗粒,规格:2.5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42982024年02月27日至03月01日依企业申请符合40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碧桐园1号楼4层委托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制剂一车间: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线,生产赛洛多辛胶囊(规格:4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4393)2024年03月05日至03月07日依企业申请符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333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淘宝网店“凯金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蓝莓叶黄素医用退热凝胶”(鄂天械备20220048),在上述商品的销售页面发布广告“叶黄素滴眼液眼干眼涩眼部疲劳眼部肿胀用眼过度”,与上述商品说明书内容不符,上述商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上述商品广告素材均由广州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联系邓少安制作了上述商品的宣传广告,并于2023年7月1日-2024年1月16日在“凯金医疗器械专营店”投放上述商品的宣传广告。通过现金支付“蓝莓叶黄素医用退热凝胶”广告制作费用人民币800元。即“蓝莓叶黄素医用退热凝胶”广告制作费用人民币8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内容:当事人发布与备案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已持续半年以上(2023年7月1日-2024年1月16日),其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级别情形进行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131181MA0G2MFD45-----法定代表人:邓妙才处罚决定日期:2024-4-9公示截止期:2024-7-9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62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96号838室的广州市广舟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购进“米秀兰尔?液体敷料(医用型)”(标注生产厂家:广州美德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粤穗械备20211417号、批号:MDM23032002)60盒,购进单价2元,购进总价120元,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经核实,广州美德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上述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通过其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对外进行销售,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58盒,销售价为8元/盒,收取货款464元;库存2盒,库存货值为16元,已由当事人自行现场销毁。上述产品总货值为480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80元,违法所得为464元。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米秀兰尔?液体敷料(医用型))”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且其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广州美德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粤穗械备20211417号属于虚假内容,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广舟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6734802990-----法定代表人:蒋玉姣处罚决定日期:2024-4-11公示截止期:2024-7-11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61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生产了“HUNMUI韩伦美羽燕麦舒颜卸妆膏”(生产日期/批号:2023/08/11)5003盒,其中自检消耗2盒,留样1盒于2024年1月30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自行销毁,成品5000盒于2023年8月25日以2.4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完毕,获得销售收入12000元。上述“HUNMUI韩伦美羽燕麦舒颜卸妆膏”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28615,备案人为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外包装标示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邦路8号2栋5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166”、“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28615”。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我局开具证明,从未委托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上述上述涉案化妆品,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案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并不知情。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HUNMUI韩伦美羽燕麦舒颜卸妆膏”,外包装标示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邦路8号2栋5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166”、“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28615”为虚假内容,上述内容不属标签瑕疵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上述“HUNMUI韩伦美羽燕麦舒颜卸妆膏”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12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0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6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美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CAQ8G89U-----法定代表人:潘官保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公示截止期:2027-4-1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2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