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在线为您找到 12813 条相关结果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安徽华润金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和质量管理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车间生产线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安徽华润金蟾药业有限公司华润三九现代中药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华润金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淮北市龙发路39号 )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BP-C07)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线颗粒剂(含中药提取)2023年10月11日-10月13日安徽华润金蟾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北市龙发路39号)安徽华润金蟾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北市龙发路39号)中药提取Ⅱ车间(C06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颗粒剂Ⅲ车间(C09车间)颗粒剂生产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安徽省
  • 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友好益民店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伊市监处罚〔2024〕8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友好益民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333338747N法定代表人嵇颖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市监处罚〔2024〕88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在公司总部以2.01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0瓶江佑牌碘伏棉球(规格:25球/瓶;产品批号:22110802;医疗器械备案号:粤械注准20182640624),总价为20.12元。2023年5月10日,经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碘伏棉球有效碘含量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2023年9月18日,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该批次碘伏棉球有效碘含量仍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截止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10瓶碘伏棉球以6.5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剩余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器械销售记录和配送出库单。综上,当事人货值得金额为65元,违法所得6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办函(黑药执监〔2024〕1号)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的购销存情况;4.配送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器械的配送地点以及购进来源价格;5.碘伏棉球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6.销售记录复印十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销售完毕;7.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质;8.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9.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和总公司的关系;10.检验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情况。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建立并执行了医疗器械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购进商品的资质、票据等要素进行查验,仅凭感观无法判断产品是否为不合格产品,符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第九项免于处罚的情形,为便于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六十五元(65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6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9处罚机关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齐泰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县富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齐泰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县富海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9MC0G06法定代表人王翠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6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药品是2023年9月11日从齐齐哈尔润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盒18.54元的价格购进的,共购进5盒,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0日未凭处方以每盒19元的价格销售了2盒。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1月7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5.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和齐齐哈尔市齐泰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县富海药店计算机系统药品经营管理软件销售记录页面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处方药冠心苏合丸的情况。6.《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建议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0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王基石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王基石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7E62YD3C法定代表人徐保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6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5日以每盒8.5元的价格销售了3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0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富裕县德康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裕县德康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8XYB921法定代表人杜炎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6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护肝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5日以每盒26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6.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0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民瑞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民瑞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BM84HE4F法定代表人李质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6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安络痛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8日以每盒12元的价格销售了2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0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合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合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CBWPN49法定代表人马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6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罗红霉素分散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5日以每盒20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0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富裕县康泰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6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裕县康泰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8XTN1XX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6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普瑞巴林胶囊,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5日以每盒38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6.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0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55期)

    企业名称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7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存在问题在药品验收方面存在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 南昌华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赣药监械监处罚〔2024〕001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械监处罚〔2024〕001号案件名称南昌华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华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7947580237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江波主要违法事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处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江西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