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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臻玉义齿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13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1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臻玉义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MA1GUD5B4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勇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902767万元,罚款28.8426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3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13号当事人:上海臻玉义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D5B40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兴文路1277号1幢4层法定代表人:王勇2023年3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兴文路1277号1幢4层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查见涉及“个性化基台”的销售记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4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3年6月25日经批准案件期限延期三十日,于2023年7月24日经批准案件期限继续延期六个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及其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2814号),生产范围为Ⅱ类17-06口腔义齿制作材料#。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当事人使用钛柱原料生产“个性化基台”46颗,全部销售并已被使用完毕。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8月31日修订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产品描述、加工制作过程以及预期用途,上述“个性化基台”应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取得上述“个性化基台”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述“个性化基台”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38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440.19元。2022年7月至1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9套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223171323),全部销售并已被使用完毕。上述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87.48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协助调查函、江苏省内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复函、义齿加工设计单、对账单据、发票、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4〕762023000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一)当事人生产上述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当事人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属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规定的情形。因当事人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的行为与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的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按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案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肆佰肆拾元壹角玖分;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肆佰贰拾陆元整。(二)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数量较少,且未收到相应不良事件报告,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捌拾柒元肆角捌分;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零贰拾柒元陆角柒分;2.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肆佰贰拾陆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1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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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大连硕康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近日,我局在对大连硕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存在药品质量风险隐患。为有效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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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拉哈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市监处罚〔2024〕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拉哈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C9WDY7Q法定代表人张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4〕8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克拉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127;产品批号:231005;生产日期:20231014;有效期至:202509;生产企业: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在黑龙江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克拉霉素分散片于2024年1月16日售出1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改正。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抽取的处方药克拉霉素分散片剩余3盒,在2024年1月22日销售的1盒仍未能提供医师处方。当事人称由于工作繁忙一时疏忽,造成了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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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骆某某无证经营药品案(厦市监处罚〔2024〕4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厦市监处罚〔2024〕4号案件名称骆文峰无证经营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骆文峰身份证号码350204199309****16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其在天猫商城片仔癀官方旗舰店抢购的药品片仔癀,并以每粒588元至8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2021年7月1日至8月22日,当事人共计销售金额861300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根据其陈述,前期略有盈利,后期因市场监管严格,为了尽早脱手,低于实际成本销售,实际经营片仔癀的整体获利200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片仔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片仔癀1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3.处货值金额0.4倍罚款人民币34452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1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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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盛福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市监处罚〔2024〕8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盛福堂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8Y8C42G法定代表人马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4〕86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心脑清软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16;产品批号:230103;生产日期:20230107;有效期至:20241228;生产企业:国药集团中联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在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心脑清软胶囊于2024年1月1日售出1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改正。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抽取的处方药心脑清软胶囊剩余3瓶,在2024年1月8日销售的1瓶仍未能提供医师处方。当事人称由于工作繁忙一时疏忽,造成了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讷河市盛福堂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2、投资人马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6、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7、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心脑清软胶囊从正规渠道进货;8、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心脑清软胶囊进货数量。9、涉案药品销售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心脑清软胶囊的销售情况。10、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了检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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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思明区汣友酒食品店无证经营药品案(厦市监处罚〔2024〕5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厦市监处罚〔2024〕5号案件名称厦门市思明区汣友酒食品店无证经营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厦门市思明区汣友酒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3MA32W5264L经营者魏超英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5月24日至12月17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骆文峰(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片仔癀(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3g/粒*1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3)和片仔癀胶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0.3克*6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2)。当事人于2018年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进行销售,当事人共计销售金额409626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根据其陈述,因片仔癀价格波动较大,前期略有盈利,后期为了尽早脱手,平价甚至亏本销售,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片仔癀2粒、片仔癀胶囊1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3.处货值金额0.3倍罚款人民币122887.8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1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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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伊市监处罚〔2024〕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778653291法定代表人嵇颖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市监处罚〔2024〕85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在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以1.88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0瓶江佑牌碘伏棉球(规格:25球/瓶;产品批号:22110802;医疗器械备案号:粤械注准20182640624),总价为18.80元。2023年5月10日,经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碘伏棉球有效碘含量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2023年9月18日,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该批次碘伏棉球有效碘含量仍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截止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10瓶碘伏棉球以2.01元/瓶的价格全部配送至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友好益民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剩余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器械的入库单、随货同行单、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配送出库单。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0.12元,违法所得为20.1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办函(黑药执监〔2024〕1号)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的购销存情况;4.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器械的购进来源及价格;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的营业资质;6.供货商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器械的进货数量及单价;7.配送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器械的涉案金额和数量;8.当事人采购入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器械的入库时间和数量;9.碘伏棉球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10.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质;1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12.检验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情况。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建立并执行了医疗器械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购进商品的资质、票据等要素进行查验,仅凭感观无法判断产品是否为不合格产品,符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第九项免于处罚的情形,为便于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二十元一角二分(20.12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0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7处罚机关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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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阮某某无证经营药品案(厦市监处罚〔2024〕6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厦市监处罚〔2024〕6号案件名称阮丽全无证经营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阮丽全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03****35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5月24日至12月17日间,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买药品片仔癀(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3g/粒*1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3)和片仔癀胶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0.3克*6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2),并按每粒(盒)加价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片仔癀和片仔癀胶囊,销售药品共计货值金额人民币23090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57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片仔癀2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70元;3.处货值金额0.2倍罚款人民币46181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1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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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裕县二道湾顺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案(富市监处罚〔2024〕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裕县二道湾顺康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8XXB14P法定代表人于丽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57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富裕县二道湾顺康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立即对其下达了《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仍然没有改正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五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7.《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依法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五千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8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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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肇源市监处罚〔2024〕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MA1BTQP74T法定代表人钟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肇源市监处罚〔2024〕4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现场检查和对企业法人钟凯进行的询问调查,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查,上述三个品种的处方药,全部都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都有购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留取了其复印件;由法人钟凯签字确认了其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明 当事人正在从事违法行为的现场客观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询问调查情况。 4.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5.法定代表人钟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钟凯的身份。 6.执业药师娄志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 娄志夺的身份。 7.黑龙江省鲁中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银杏叶分散片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8.黑龙江省吉元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复核)单、诺氟沙星胶囊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9.黑龙江省金玉成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代付货复核、销售记录)、消渴丸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案件性质: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9处罚机关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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