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在线为您找到 12813 条相关结果
  • 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案(穗越市监处罚〔2023〕17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17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9.678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172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处罚内容:当事人: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沙治国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2202房2022年9月2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的线索,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2年8月22日在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240克(8包)/盒,生产日期2022-05-21),经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食品标示的委托生产企业为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C10103220166155JD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为办公场所,无在售及库存食品。2022年9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1日、12月1日、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被抽样产品的被委托生产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结果维生素A项目仍不合格。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复检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No:食复2022-10-0001)向当事人送达。经查,当事人委托上海良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被抽检批次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共委托生产182箱(12盒/箱),厂家发货过程中破损1箱、物流丢失1箱,当事人实际签收180箱(共计2160盒)。当事人抽取12盒备样,其余2148盒用于销售,共售出1548盒,库存600盒。其中,销售给广东润华商业有限公司684盒,销售给东莞市泓恺贸易有限公司864盒。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予以召回,从广东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召回597盒,从东莞市泓恺贸易有限公司召回852盒,连同库存600盒一起退货,共退货2049盒。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240克(8包)/盒,生产日期2022-05-21),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示指标要求,上述食品属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9357.2元,违法所得为15189.8元(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为1172.7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二、《检验报告》(No:SC10103220166155JD1)1份,《检验检测报告》(No:食复2022-10-0001)1份;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23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四、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0月11日、12月1日、12月12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五、当事人提交的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证照复印件各1份,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生产日期为2022-06-27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退回厂家的货物托运单复印件2份及厂家退款凭证复印件1份;六、当事人提交的进货单据复印件2份,销售发票复印件2份,购销存明细表1份,召回产品明细表1份,产品召回通知2份;七、当事人提交的经销商活动方案复印件1份、告知函复印件1份、贝斯美产品出库单1份、货物托运单复印件1份;八、当事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4份……违法行为类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40545368980-----法定代表人:沙治国处罚决定日期:2023-4-27公示截止期:2026-4-27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百分化罚〔2024〕1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百分化罚〔2024〕1号案件名称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10232006898186法定代表人姓名梁培才主要违法事实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内容与产品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百色检查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库存的两款产品剩余包装标签。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84元(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肆元整);2、处货值金额16436元1倍的罚款,即16436元(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23320元(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4年4月25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信息公示(2024第五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市海王星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阳光大厦健康药房粤CB75568542024.03.26陈巧雯、张天任、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深南东路分店粤CB75521262024.03.26陈巧雯、张天任、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深圳市圆心友和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翠竹药店粤CB7550000872024.03.28陈萱、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4深圳市友和之家大药房有限公司华丽园分店粤CB7550067392024.03.28陈萱、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盐田和亨家园健康药房粤CB75540662024.03.26甘惠娜、曹翔未发现问题6深圳市明珠国大药房粤CB550065672024.03.26甘惠娜、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7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亨分店粤CB7550009612024.03.26甘惠娜、曹翔未发现问题8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和亨分店粤CB0220096902024.03.26甘惠娜、曹翔未发现问题9深圳市奉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0978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0深圳市福海健和药店粤DA75510682024.03.2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1深圳市和平康正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9022024.03.2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2深圳市鸿安堂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000322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3深圳市华康医药有限公司福海桥兴分店粤DB7550008082024.03.29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4深圳市健鹏医药有限公司福海分店粤DB75502272024.03.25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5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荔丰分店粤DB75503372024.03.29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6深圳市坤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6272024.03.2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7深圳市同致大药房有限公司福海分店粤DB75502682024.03.2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8深圳市聚盛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0016122024.03.29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9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宝安吉之岛分店粤CB75540272024.03.1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0深圳市仁英药行有限公司和平分店粤DB7550100152024.03.25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1广东国正药业有限公司深圳桥头分店粤DB755001706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2深圳市国华堂医药有限公司桥头分店粤DB755000909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3深圳市源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745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4深圳市健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园店粤CB75545232024.03.25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25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嘉悦山花园健康药房粤CB75528182024.03.25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26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坂田伟业分店粤DA75504452024.03.25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27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守珍新立街分店粤CB75502112024.03.26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28深圳市众康药业有限公司新田分店粤DB7550013572024.03.26刘泰源、吴志鹏未发现问题29深圳市兴田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004962024.03.26刘泰源、吴志鹏未发现问题30深圳市仁胜堂南北药行粤CB7550056592024.03.25陈俊生、林家辉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1深圳市健鹏药业有限公司观湖分店粤CB75509142024.03.26麦伟锋、王晋枝未发现问题32深圳市宝华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分店粤CB75524692024.03.20邓泽南、李宇龙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3惠州市天龙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鹏城分店粤DA7550047552024.03.20邓泽南、李宇龙未发现问题34深圳市光明区陈根英便利店粤CB7550057862024.03.21叶剑威、叶剑威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35深圳市宝立康医药有限公司田寮六店粤CB7550061602024.03.19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36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田湾分店粤CB75542792024.03.19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37深圳市社康医药有限公司田寮店粤DB7550014622024.03.18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38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田寮分店粤CB75544692024.03.18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39深圳市光明区宜佳佳便利店粤CA7550000992024.03.20林正怀、朱斯未发现问题40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峰荟时代健康药房粤CB75523532024.03.27曾醒、王新长未发现问题41深圳市康幸福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0942024.03.27曾醒、王新长未发现问题42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根竹园分店粤CB0220092032024.03.27曾醒、王新长未发现问题43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峰荟花园分店粤CB7550000242024.03.27曾醒、王新长未发现问题44深圳市光明区永鸿旺便利店粤CA7550001002024.03.20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5深圳市云景同心源药店粤DB7550014852024.03.28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6深圳市吉祥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005692024.03.28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7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合水口七分店粤CB7550063082024.03.28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8深圳市天汇城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005052024.03.28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9深圳市光明区才叔便利店粤CB7550059842024.03.20熊红燕、黄文臣未发现问题50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分店粤CB75526662024.03.29陈康荣、奉娟未发现问题51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上辇分店粤CB7550011872024.03.29陈康荣、奉娟未发现问题52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明水贝路健康药房粤CB7550063242024.03.28陈康荣、奉娟未发现问题53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永北新村分店粤CB75534202024.03.28奉娟、陈康荣未发现问题54深圳市百姓仁医药有限公司上村分店粤DB75502052024.03.28陈康荣、奉娟未发现问题55深圳市好康药房粤DA7550008672024.03.27奉娟、陈康荣未发现问题56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李松蓢一分店粤CB75544682024.03.27奉娟、陈康荣未发现问题57深圳市信益堂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6352024.03.21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58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明分店粤CB7550001612024.03.21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59深圳市铭可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6802024.03.20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60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健康药房粤CB75506402024.03.21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61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光明张屋新村健康药房粤CB75535572024.03.27宋劲传、朱世彬未发现问题62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光明一号花园健康药房粤CB7550007592024.03.27宋劲传、朱世彬未发现问题63深圳市君安药房有限公司英荟城店粤DB7550011212024.03.27宋劲传、朱世彬未发现问题64深圳市光明区佳佳福百货商店粤CA7550002712024.03.22宋劲传、朱世彬未发现问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深圳市
  • 九江鑫康医用仪表有限公司召回玻璃体温计(批号:20210908)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产品 江西省
  • 临汾市尧都区辉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晋药监罚〔2024〕1号)

    案件名称临汾市尧都区辉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名称临汾市尧都区辉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399271936U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晋药监罚〔2024〕1号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山西省
  • 山西瑞冠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晋药监罚〔2024〕2号)

    案件名称山西瑞冠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名称山西瑞冠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MA0GU4XT37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晋药监罚〔2024〕2号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山西省
  • 北京睿益康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治疗鼻炎等医疗用语案(京门市监处罚〔2024〕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4〕7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睿益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7MHBRG5B工商注册号11010903325165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刘素英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七条违法事实宣传治疗鼻炎等医疗用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7/16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4/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北京市市辖区门头沟区
  • 北京蒙一堂蒙医诊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案(京东市监处罚〔2024〕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市监处罚〔2024〕9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蒙一堂蒙医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1U8Y3M工商注册号110101020180523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秦玉东违法行为类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6)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2月5日至22日,当事人给患者开具“蒙一堂医院处方笺”12张。其中,清肺散、脱毒汤、三升丸、利胆散、浩必斯、特布新、哈布德尔、健脾散是当事人自行调配的处方蒙药,当事人已经提供“蒙一堂医院处方笺”12张处方笺上的8种蒙药的处方明细及相关资质;同时,有12种已经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的医疗机构制剂是当事人委托呼和浩特市蒙一堂蒙医门诊部配制并邮寄给患者,因此,当事人未购进过上述处方中涉及制剂的组成药品。由于当事人未取得配制制剂的批件,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2023年3月15日,我局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4月10日,收到回函,称随函所附12张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备案证是呼和浩特蒙一堂蒙医门诊部取得的合法医疗机构制剂批件。随函所附“北京患者出库记录”是呼和浩特蒙一堂蒙医门诊部调剂给当事人的医疗机构制剂,当事人委托调配的制剂数量为35人份,使用金额为43600.00元。即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使用金额为4360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公布)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一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6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7/4/16处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4/1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
  • 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姚万达店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余市监处罚﹝2024﹞291号)

    主体名称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姚万达店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4﹞29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3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01393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姚万达店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23日、2023年7月7日总公司向当事人分三次配送了共30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每次10瓶,该隐形眼镜护理液的采购价为7.5元/瓶。之后,自2023年5月7日开始,当事人以11.77元/瓶-19.01元/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了1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取得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医疗器械)),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包括“16眼科器械”,当事人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29日,其中,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7月12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了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17瓶。按销售价计算,上述18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货值金额为274.38元,违法所得为139.38元;剩余12瓶隐形眼镜护理液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按标价计算,剩余12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货值金额为216元;故当事人涉案的30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货值金额共计490.3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为139.38元。之后(具体日期不明)至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二次将涉案隐形眼镜护理液上架美团销售,未有实际售出。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增加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由(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医疗器械)变更为(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09物理治疗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5患者承载器械,16眼科器械,17口腔科器械,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19医用康复器械,20中医器械,21医用软件,22临床检验器械,6840体外诊断试剂(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医疗器械))。2023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发函至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有关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是否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相关事宜。2023年8月1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回复: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另查明,涉案隐形眼镜护理液属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一级产品类别“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下的二级产品类别“02接触镜护理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同时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案涉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7月12日案发,共销售出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18瓶,至案发仍有12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在货架上销售,该隐形眼镜护理液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中,该销售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案涉隐形眼镜护理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阶段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超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案涉隐形眼镜护理液,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5月7日-8月29日期间,只实施了一个违法销售行为,同时违反了上述三个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择一重进行处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一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受到厂家所在地监管部门公函的误导,情节相对较轻,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按照办案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同时违反了三个法规规定,予以对其择一重进行处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案涉的12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2.没收违法所得139.38元;3.罚款3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139.3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308970636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 杭州宝厚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案(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51号)

    主体名称杭州宝厚堂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5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2处罚内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0.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宝厚堂大药房生产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12月2日,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一笑堂”牌鹿角胶1盒、“福”牌阿胶1盒、“化蓬”牌龟甲胶2盒、“东阿阿胶”牌阿胶1盒以2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截止查获时,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5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3MB1K82229E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