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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对临床血液成分进行解冻的设备。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编码为10-01-06。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采用恒温水解冻原理的设备,微波炉法、射频法、干热空气法等原理的解冻设备不适用。冷沉淀凝血因子设备的解冻部分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制备部分不适用。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16页 更新时间:2023-07-07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注册审查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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