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或网络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的,按要求补正;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关键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区局在接受备案申请时报市局审定。
1.车间局部调整的思路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
2.车间局部调整的设计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3.新增/改造设备如何验证?
4.多产品共用的生产设施如何评估?
5.如何一次性通过药监部门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