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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文档简介: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
专家名称: 山丹
更新日期:2020-05-29
类别:化妆品/体系文件/注册
页数:36页
应用岗位:质量
应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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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 权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 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 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 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 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 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 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青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 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6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 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4.1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4小类。 (1)护发清洁类; (2)护肤水类; (3)染烫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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